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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8 筆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以百分之六氧氣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及…
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二以上既存熔融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任一既存熔融爐屬純氧助燃者,其氮氧化物排放適用純氧助燃之排放標準。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施行後之新設各式旋窯,其煙囪高度應達七十五公尺以上。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前設立者,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氮氧化物年排放總量未超過年排放總量限值下,氮氧化物排放…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排放管道排氣含氧量以百分之十六為參考基準。
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機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與粒狀污染物(PM)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惰轉狀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周界測定之取樣時間,粒狀污染物為一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一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測定方法如已明訂採樣時間者則…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各項污染物採樣及測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方法。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所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界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經主管機關核可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者,可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管制。
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五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 …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十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1 C…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電弧爐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檢測濃度之計算,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基準。檢測所得依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周界測定指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公私場…
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燒結工場排氣煙道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十五%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氫氟酸等之紀錄、保存與申報規定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輸入量(以溶劑或其他型式輸入製程之量)、輸出量(隨廢溶劑、廢…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廢氣燃燒塔應設置下列監測設施: 一、母火溫度感應器及監視器。但本標準修正前已裝設具備溫度感應功能之母火溫度量測器者,則不需拆除更換為母火溫度感應器。 二、於導入…
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預覽 ↗
煉鋼電弧爐之集塵覆罩流量及爐內自由空間壓力紀錄系統完成後始得進行加料期、出鋼期之不透光率及時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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