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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以下簡稱減緩措施):指能源效率提升、製程技術改善、新技術採用、原燃物料切換或替代、節約能源、能源管理、管末處理…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公告之排放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後執行減緩措施且符合效能標準者,經查驗機構查證其溫室氣體減緩結果後,其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額度。 事業所屬公告之…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4 條預覽 ↗
事業首次申請獎勵額度且未開立帳戶者,應至指定資訊平台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帳戶。 每一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限申請一帳戶,供核定…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6 條預覽 ↗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7 條預覽 ↗
執行減緩措施之事業,應於下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期間之獎勵額度: 一、符合效能標準且經查證之盤查報告書。 二、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獎勵額度案件,應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審查;依審查完成之結論,核定獎勵額度及其編碼,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帳戶。 前項獎勵額…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文件,得要求事業及相關單位列席審查會議;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以年為期,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獎勵額度之使用條件如下: 一、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 二、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抵銷超額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之抵換比例如下: 一、…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土地複丈辦法第 47 條預覽 ↗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之面…
軍人儲蓄辦法第 47 條預覽 ↗
本存款每月存儲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最高限額內,由國軍同袍儲蓄會訂定存款基數,供官兵就其經濟能力,選擇適宜之存額存儲。
河川管理辦法第 47 條預覽 ↗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47 條預覽 ↗
本辦法所需各項書表另定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47 條預覽 ↗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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