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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 條(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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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者應予適當工作機會,是就業服務法、定額進用制度的憲法源頭。

Q · 憲法第 152 條真的能保障我有工作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國家對具工作能力的人民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義務。但這條是方針條款,要求國家建立制度,不是保證每個人都拿到一份工作。實際武器是它衍生出來的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失業者能用的是這些制度提供的就業媒合、失業給付、職訓補助。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做了一件驚人的事:把「工作」從個人的努力問題,升級成國家的憲法義務。它說:只要你有工作能力,國家就「應該」給你適當的工作機會。注意這個「應該」。它不是「國家會盡力」,而是「國家有義務」。這條文是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制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憲法根源。每次你看到政府推動就業博覽會、補助企業聘僱中高齡、辦職訓課程,背後都是這 18 個字在撐腰。但這條也有一個殘酷的現實:它是「方針條款」,意思是你不能拿著失業通知單去法院告政府違憲。它約束的是政府制度性的不作為,不是個案的給付請求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為基本國策章中關於社會安全的核心方針條款,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者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制度性義務。本條不創設個人對國家的工作給付請求權,而是約束國家建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定額進用等制度,是台灣積極勞動市場政策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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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152 條是什麼?

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的人民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制度義務,是方針條款。

Q2方針條款是什麼意思?

對立法者與行政機關下指示的條文,要求建立制度但不創設個人請求權。

Q3我失業可以依憲法第 152 條告政府嗎?

不行。要用衍生的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訓補助等實際制度。

Q4憲法第 152 跟第 15 條工作權差在哪?

第 15 條是基本權(防禦不被任意剝奪),第 152 條是國家給付義務(積極提供機會)。

Q5適當之工作機會的「適當」如何認定?

須考量年齡、技能、身心狀況、地域便利性,不是隨便給個工作就算數。

Q6身心障礙者怎麼利用憲法第 152 條主張權益?

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38 條定額進用制度,這條法律的憲法依據就是 152。

Q7政府刪職訓預算可以依憲法第 152 條抗議嗎?

可以。民間團體和立委可以援引方針條款不作為違憲,倒逼預算恢復。

Q8外籍勞工受憲法第 152 條保障嗎?

本條主語是「人民」,外籍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主要落在就業服務法第 5 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本條,與第 15 條工作權基本權配套)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27 条第 1 項(すべて国民は、勤労の権利を有し、義務を負ふ)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32조 제1항(모든 국민은 근로의 권리를 가진다 + 국가의 고용증진 노력 의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2 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 德國Grundgesetz Art. 12 Abs. 1(Berufsfreiheit)+ Art. 20 Abs. 1(社會國原則 Sozialstaatsprinzip)
🇫🇷 法國Préambule de la Constitution de 1946, alinéa 5(Le droit au travail - 工作權方針條款)
🇺🇸 美國無憲法層級對應條文;相關保障散見於 Civil Rights Act 1964 Title VII、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1990、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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