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 條(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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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者應予適當工作機會,是就業服務法、定額進用制度的憲法源頭。
Q · 憲法第 152 條真的能保障我有工作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國家對具工作能力的人民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義務。但這條是方針條款,要求國家建立制度,不是保證每個人都拿到一份工作。實際武器是它衍生出來的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失業者能用的是這些制度提供的就業媒合、失業給付、職訓補助。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做了一件驚人的事:把「工作」從個人的努力問題,升級成國家的憲法義務。它說:只要你有工作能力,國家就「應該」給你適當的工作機會。注意這個「應該」。它不是「國家會盡力」,而是「國家有義務」。這條文是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制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憲法根源。每次你看到政府推動就業博覽會、補助企業聘僱中高齡、辦職訓課程,背後都是這 18 個字在撐腰。但這條也有一個殘酷的現實:它是「方針條款」,意思是你不能拿著失業通知單去法院告政府違憲。它約束的是政府制度性的不作為,不是個案的給付請求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為基本國策章中關於社會安全的核心方針條款,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者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制度性義務。本條不創設個人對國家的工作給付請求權,而是約束國家建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定額進用等制度,是台灣積極勞動市場政策的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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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52 條是什麼?▾
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的人民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制度義務,是方針條款。
Q2方針條款是什麼意思?▾
對立法者與行政機關下指示的條文,要求建立制度但不創設個人請求權。
Q3我失業可以依憲法第 152 條告政府嗎?▾
不行。要用衍生的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訓補助等實際制度。
Q4憲法第 152 跟第 15 條工作權差在哪?▾
第 15 條是基本權(防禦不被任意剝奪),第 152 條是國家給付義務(積極提供機會)。
Q5適當之工作機會的「適當」如何認定?▾
須考量年齡、技能、身心狀況、地域便利性,不是隨便給個工作就算數。
Q6身心障礙者怎麼利用憲法第 152 條主張權益?▾
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38 條定額進用制度,這條法律的憲法依據就是 152。
Q7政府刪職訓預算可以依憲法第 152 條抗議嗎?▾
可以。民間團體和立委可以援引方針條款不作為違憲,倒逼預算恢復。
Q8外籍勞工受憲法第 152 條保障嗎?▾
本條主語是「人民」,外籍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主要落在就業服務法第 5 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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