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 條(人盡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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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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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規定國家對具工作能力者應予適當工作機會,是就業服務法、定額進用制度的憲法源頭。
Q · 憲法第 152 條真的能保障我有工作嗎?
能。但只能透過就業服務、職訓等衍生制度,不能直接告政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國家對具工作能力的人民負有「提供適當工作機會」的義務。但這條是方針條款,要求國家建立制度,不是保證每個人都拿到一份工作。實際武器是它衍生出來的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失業者能用的是這些制度提供的就業媒合、失業給付、職訓補助。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做了一件驚人的事:把「工作」從個人的努力問題,升級成國家的憲法義務。它說:只要你有工作能力,國家就「應該」給你適當的工作機會。注意這個「應該」。它不是「國家會盡力」,而是「國家有義務」。這條文是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制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憲法根源。每次你看到政府推動就業博覽會、補助企業聘僱中高齡、辦職訓課程,背後都是這 18 個字在撐腰。但這條也有一個殘酷的現實:它是「方針條款」,意思是你不能拿著失業通知單去法院告政府違憲。它約束的是政府制度性的不作為,不是個案的給付請求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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