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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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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密切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各機關在處理文書時,應該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能夠密切配合。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能夠有效地分工合作,使得文書的處理能夠更加順利和高效。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在處理文書時,各個單位應該明確自己的職責和權限,相互之間要有良好的溝通和合作,以確保文書能夠得到妥善處理。這樣可以減少混亂和瑣碎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一個例子可以是,一個機關在處理一個重要的公文時,可以指定一個專門的單位負責簽核,另一個單位負責審閱,而另外一個單位則負責整理和寄送。這樣的劃分和分工有助於確保文書得到妥善處理,避免混淆和錯誤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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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密切配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