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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