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
事務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各機關處理文書時應該力求簡明。根據這項法規,機關在處理文書時應該注意使用簡單明瞭的方式、手續、流程、文字和用語。這樣可以提高文書的可讀性,讓人容易理解文書內容。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書使用了複雜難懂的用語或文字,就不符合這項法規的要求。機關應該將文書內容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呈現,這樣可以減少對人民的困擾,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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