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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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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各機關處理文書時應該力求簡明。根據這項法規,機關在處理文書時應該注意使用簡單明瞭的方式、手續、流程、文字和用語。這樣可以提高文書的可讀性,讓人容易理解文書內容。舉例來說,如果一份文書使用了複雜難懂的用語或文字,就不符合這項法規的要求。機關應該將文書內容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呈現,這樣可以減少對人民的困擾,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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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