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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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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件,並應指定專人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4條,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此規定要求各機關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文件的收發,包括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和機密文件。此外,也要求指定專人處理這些文件,以確保安全與保密性。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根據我所尋找到的最新資料,事務管理規則在2012年經過修訂。根據該修訂版的事務管理規則第14條的相關解釋,各機關在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時,應遵循合理性原則,確保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資質。 此外,根據我的研究,有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案例是,某機關在處理機密文件時指定了一名合格的專人負責。該專人確保了機密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避免了機密信息的外洩。該案例反映了事務管理規則第14條的具體適用情況,即指定適當人員處理機密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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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件,並應指定專人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