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時應將收文日期、編號及來文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 (簿) 。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5條,當收到文件時,應該在總收文登記表(簿)上登記收文的日期、編號和來文摘要。這樣可以有效地管理收到的文件,方便追蹤和查詢。例如,一個辦公室在收到一封公文時,會在總收文登記表上記錄該公文的相關信息,包括收到的日期、編號和來文的主要內容,以便日後查詢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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