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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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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檔案管理法施行法」第41-3條,各機關有義務籌措經費以增加檔案專責單位的人力和設備,同時也需要合理規劃場所,以便公眾可以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檔案能夠適當地被保存和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檔案專責單位的人力和設備不足,或者沒有提供適當的場所供公眾使用,那麼就違反了這項法條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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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41-3 條規定:「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4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