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根據「行政機關檔案管理法施行法」第41-3條,各機關有義務籌措經費以增加檔案專責單位的人力和設備,同時也需要合理規劃場所,以便公眾可以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檔案能夠適當地被保存和提供給需要的人使用。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檔案專責單位的人力和設備不足,或者沒有提供適當的場所供公眾使用,那麼就違反了這項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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