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及移轉。 前項電子檔目錄之格式,由檔案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41-2條,各機關應根據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檔案,同時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及移轉之需要。至於電子檔案目錄的格式則由檔案主管機關來定。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編印之《事務管理規則》,內政部,2020年修訂 - 根據最新版本的事務管理規則,第41-2條規定了各機關對於檔案的清理及電子檔案目錄的建置要求。 範例: 某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文件和資料,根據檔案管理原則,該機關應按照現有的保存年限,對各個案件進行清理。同時,為了方便檔案的開放和移轉,該機關決定建置一個電子檔案目錄。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41-2條,該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實際情況來設計這個電子檔案目錄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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