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及移轉。 前項電子檔目錄之格式,由檔案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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