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 一、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三、調閱機密案件,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四、調案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毀損或轉借。未經陳准,並不得影 (複) 印。 五、調案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55條的規定,本機關人員在進行調案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調案單的填寫:每個調案需要填寫一個調案單,並經單位主管的簽章後進行調閱。 2. 非主管案件的調閱:對於非主管案件的調閱,調案單需要交給原主管單位,或經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的核准。 3. 機密案件的調閱:對於機密案件的調閱,需要經過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的核准。 4. 保密和保管責任:調案人對所調閱的檔案有保密和妥善保管的責任,不得毀損或轉借。未經核准,不得進行影印。 5. 離職時檔案的歸還:調案人在離職時,應將所調閱的檔案全部歸還。 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事務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11年11月11日),第55條的內容與上述相符,屬於正確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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