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機關調案,應憑正式公文,並經陳奉核准。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56條,其他機關若需要調取案件,必須出具正式公文以及經過核准。這意味著其他機關在調案時必須遵守正式程序,並且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准。以下是一個與此條規有關的範例: 例如,某地方法院需要調取警察局的相關案件文件,該法院必須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警察局提出調案的要求。該正式公文需要經過法院相關人員的核准,確保程序正確且符合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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