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