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總預算案,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市議會,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市議會對於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市政府。年度開始仍未議定補救辦法時,市政府得在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 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18條,市政府應在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市議會市總預算案,而市議會則應在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審議。在此項法條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款項。 根據我的資料來源,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市政府的預算案及時送達市議會並進行審議。這樣可以確保預算案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前得到批准,從而確保市政府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執行政府施政所必需的經費。 參考資料: 《直轄市自治法》(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16165/2952748422e129c4b914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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