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直轄市自治法第19條規定了市總預算案的審議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在審議市總預算案時,歲入部分以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收入為主,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而歲出部分則以擬設定或擬變更的支出為主,應就機關別和政事別分別決定。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直轄市自治法第19條的設置背景是為了確保市總預算案的審議過程能夠更具體和細緻,以便更好地管理收入和支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預算案中的收入來源能夠被明確地擬訂和變更,並分類訂立。同樣地,支出部分也需要根據具體的機關和政事別進行細分管理。 一個具體的舉例是,在審議市總預算案時,如果市政府計劃增加某個收入來源,例如通行費,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19條,該收入的設定就需要經過審議和決定。同樣地,如果市政府計劃在某個機關或政事別上增加支出,例如教育部門的預算,也需要進行相應的審議和決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市總預算案在總體上能夠更具體、更細緻地管理市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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