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該管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市議會。市議會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之規定。
直轄市自治法第20條規定了市決算的相關程序,包括提出決算、審核、審核報告和市議會的審議。根據該條規定,市決算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提出給該管審計機關進行審核。該管審計機關則應在決算送達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給市議會。在市議會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可以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同時,市議會的審議程序可以參照決算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直轄市自治法(最新版本) - "直轄市自治法修正草案專題報導"(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