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前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第一項議決事項與法律、中央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直轄市自治法第21條規定了直轄市議會的議決事項在特定情況下的效力。根據該法第一項,於該法施行後的四年內,如果市議會議決的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則該議決事項是無效的。而在四年期滿後,如果市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則該議決事項也是無效的。此外,如果議決委辦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則該議決事項也是無效的。 根據該法第二項,如果前項議決事項無效,行政院應當予以函告。 根據該法第三項,如果對於第一項議決事項與法律、中央法規是否牴觸存在疑義,應當由司法院進行解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直轄市議會在該法施行後的三年內議決了一項自治事項,但該事項與中央法規相牴觸,則該議決事項在施行期間是有效的。然而,當該自治事項的四年期滿後,如果該事項仍然與中央法規相牴觸,則該議決事項就會變成無效。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對於議決事項與法律是否牴觸存在疑義,則可以由司法院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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