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 22 條的規定,直轄市的議會應設置議長和副議長,由市議員進行互選或罷免;而具體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則由市議會組織規程來規定。 資料參考:直轄市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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