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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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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 22 條的規定,直轄市的議會應設置議長和副議長,由市議員進行互選或罷免;而具體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則由市議會組織規程來規定。 資料參考:直轄市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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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22 條規定:「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