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首長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23條,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可以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此外,市議員在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權向前述首長就其主管業務進行質詢。 舉例來說,當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市政府的施政方針、政策執行情況等。同時,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也可以被邀請提出有關其負責的主管業務的報告,例如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可以被邀請就教育相關議題提出報告。 另外,在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議員有權向市長及其他前述首長就其主管業務進行質詢。例如,一位市議員可以就城市交通問題向市長提出質詢,要求市長解釋市政府在該領域的政策與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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