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開會時,市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直轄市自治法第 25 條規定了市議員在市議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和表決不需要對外負責任。這意味著市議員在會議中對議案或議題的發言和投票不會對外產生法律責任。然而,如果他們的言論和行為明顯違法,例如犯罪行為,依然需要負責任。根據法條的解釋,議員的發言和表決免責範圍應根據其內容和與職權的關聯程度來判定。該法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議員行使職權和言論自由,以反映民意並監督政府,並且議員不應因行使職權的言論而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到刑事訴追。然而,議員的言論和行為仍需要符合議會內部自律規則,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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