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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86 條(保證金之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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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法拍不動產採投標方式時,法院得酌定保證金,投標人須於開標前繳納,未繳投標無效。

Q · 法拍投標一定要先繳保證金嗎?

是,法院酌定後須開標前繳清

依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金額由法院裁量並載於拍賣公告,實務上多為底價二至三成。未於開標前繳納者,投標無效;得標後保證金抵充價金,未得標則退還。

深度解讀

想在法拍市場出手買不動產,不是走進法院寫個數字就行的。法院會設定一筆保證金,你必須在開標之前繳清,否則你的投標單就是一張廢紙。保證金的金額由法院「酌定」,實務上通常是底價的二到三成。這筆錢的功能不只是篩選認真的買家:它是一個雙向的約束機制。對買家來說,繳了保證金代表你是認真的,不是來亂喊價的。對得標者來說,如果你得標後不付尾款,保證金會被沒收。對沒得標的人來說,保證金會退還。這個制度設計讓法拍市場不會變成一群人空手來亂投的鬧劇,同時也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確保每一個出價的人都有相應的財力支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投標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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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