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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87 條(投標之方法及投標書內之記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
  2. 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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