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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42 條(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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