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63 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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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inniewen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溯及失效或變更。
善意:法律行為之雙方均善意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
Exc「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學說:
善意行為限於「法律行為」,不包括繼承事實行為
⚠️⚠️善意行為之雙方皆須為善意
例如受死亡宣告者之配偶再婚
If相婚之雙方「均善意」,則死亡宣告撤銷後 ➡️後婚之效力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銷受影響;
If後婚之任何一方屬惡意,則死亡宣告撤銷後➡️前婚姻復活,後婚姻屬重婚,依民法 988 3本文規定,後婚姻無效
II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163 1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學說:
惡意取得類推民法182 2
III 第159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於第1項裁定準用之。
anna83021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家事事件法163 ll 「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學說上認為應限縮解釋,僅「善意」即不知受死亡宣告者真實存活
kky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63I但書 要屬法律行為才有亦可適用,如繼承屬事實行為,故無從適用之。
irisc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63條第2項: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然若取得財產者為惡意時,是否仍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
通說:如取得財產者係惡意,應排除本條項規定之適用,並類推適用第182條2項之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規定,對所獲之利益,附加利息,負全部返還責任,始
符公平。
boygirl7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86台上3207號
zxcv8642123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163條 II 若取得財產者為惡意取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2條II ,負返還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