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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26 條(合併調解)

  1. 1.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2. 2.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3. 3.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4. 4.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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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規定,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合併調解;民事事件經兩造合意亦得併入家事調解程序。

Q · 離婚時跟對方還有借款糾紛,可以一起談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如離婚、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調解;牽連的民事事件(如借款、合夥糾紛)需要兩造合意才能併入家事調解,併入後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已繫屬法院的民事程序自動停止,調解成立則終結,不成立可選擇移付民事裁判或返回原程序。

白話解讀

離婚不是一件事,是一堆事同時炸開:財產怎麼分、小孩跟誰、贍養費給多少、房貸誰扛。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些事可以全部打包進同一場調解,一次談完。更狠的是,如果你跟對方之間還有一筆借款糾紛或連帶保證的民事官司,只要雙方都同意,連這些原本應該走民事法庭的案子也能一起併進來調解。這不只是省時間的問題。分開處理的風險是:你在離婚調解裡讓步了一塊,結果在民事訴訟裡發現那塊讓步毀了你的談判籌碼。合併調解讓你看到全局,一次把所有牌攤開來談。法院可以主動幫你合併,你也可以自己聲請。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為家事調解之合併規範,建立兩層次合併機制:相牽連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調解(第 1 項,職權主義),牽連民事事件須兩造合意始得併入家事調解程序(第 2 項,當事人主義),並以原民事程序停止、調解結果決定後續移付選項建構完整程序銜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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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調解可以連欠錢的事一起談嗎?

可以,但需要雙方都同意(家事事件法第26條第2項)。只要這筆債務跟你們的婚姻或家庭有牽連關係,例如婚姻期間的借款、合夥事業的帳款,就可以併進來。合併後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不用另外走程序。內行人提示:合併進來的民事事件如果調解不成立,你可以選擇直接移到民事法庭繼續打,不用重新起訴。這個程序銜接很多人不知道,等於免費多了一次處理機會。

Q2法官可以強制把我的案子跟別的案子合在一起嗎?

純家事事件之間的合併,法官可以依職權決定,不需要你同意(第26條第1項)。但如果是把民事案件拉進來,必須兩造合意(第2項)。法官強制不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想合併,要在法官徵詢時明確表示反對。沉默可能被解讀為默示同意,到時候要再拆開就難了。

Q3合併調解怎麼聲請?

可在調解程序中向承辦法官以書面或當庭聲請。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要說明這些事件的牽連關係,例如「財產分割結果直接影響贍養費金額」,法官會更容易裁准。

Q4合併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已繫屬法院的民事事件回到原程序繼續進行;未繫屬的依當事人意願移付民事裁判或終結。內行人提示:未繫屬民事可直接移付民事裁判,等於免起訴狀直通法院程序,節省裁判費與時間成本。

Q5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是什麼?

家事爭議合併調解的程序基礎,讓相牽連的家事事件可合併、牽連民事事件經兩造合意可併入。

Q6什麼叫相牽連事件?

在事實或法律關係上具共同性、互相依存或衍生關係之數個案件,例如同一婚姻關係衍生的離婚、扶養費、財產分配。

Q7兩造合意指什麼?

民事事件併入家事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法官不得強制。

Q8合併調解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民事事件併入後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已繫屬程序停止;調解成立效力同訴訟上和解。

Q9怎麼聲請合併調解?

盤點關聯爭議 → 開庭時當庭或書面向法官聲請 → 民事併入須先取得對方合意 → 確認原民事程序停止。

Q10怎麼把民事借款糾紛併入離婚調解?

先與對方就合併意願達成共識,於家事調解時當庭聲請,法官徵詢同意後裁定併入。

Q11合併調解費用怎麼算?

家事調解免徵裁判費;民事併入部分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免再次繳納民事調解聲請費。

Q12怎麼證明事件相牽連?

於聲請時說明事件間的事實或法律關連,例如「財產分割結果直接影響贍養費金額」,法官會審酌牽連程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rged_mediationseparate_mediation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家事間);兩造合意(民事併入)各案各自聲請
費用家事免徵裁判費,民事併入部分視為已聲請調解各案各別計費
談判視野全局攤牌,跨議題交換各場獨立,易跨案讓步矛盾
已繫屬民事案件處理原程序停止,調解結果決定後續各自進行
調解不成立民事可選擇移付民事裁判或終結回歸原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家庭事件併合・分離規定,第 35 條附近)
🇰🇷 韓國가사소송법(사건의 병합 관련 규정)
🇨🇳 中國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一般规定)
🇩🇪 德國FamFG § 20(Verbindung familiengerichtlicher 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67(jonction d'instances)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2(consolidation;州家事法院併案規則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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