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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6 條(合併調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2.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3.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4. 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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