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26 條(合併調解)
- 1.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 2.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 3.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
- 4.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規定,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合併調解;民事事件經兩造合意亦得併入家事調解程序。
Q · 離婚時跟對方還有借款糾紛,可以一起談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如離婚、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調解;牽連的民事事件(如借款、合夥糾紛)需要兩造合意才能併入家事調解,併入後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已繫屬法院的民事程序自動停止,調解成立則終結,不成立可選擇移付民事裁判或返回原程序。
白話解讀
離婚不是一件事,是一堆事同時炸開:財產怎麼分、小孩跟誰、贍養費給多少、房貸誰扛。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些事可以全部打包進同一場調解,一次談完。更狠的是,如果你跟對方之間還有一筆借款糾紛或連帶保證的民事官司,只要雙方都同意,連這些原本應該走民事法庭的案子也能一起併進來調解。這不只是省時間的問題。分開處理的風險是:你在離婚調解裡讓步了一塊,結果在民事訴訟裡發現那塊讓步毀了你的談判籌碼。合併調解讓你看到全局,一次把所有牌攤開來談。法院可以主動幫你合併,你也可以自己聲請。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26 條為家事調解之合併規範,建立兩層次合併機制:相牽連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調解(第 1 項,職權主義),牽連民事事件須兩造合意始得併入家事調解程序(第 2 項,當事人主義),並以原民事程序停止、調解結果決定後續移付選項建構完整程序銜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調解可以合併嗎?▾
可以,相牽連的家事事件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合併調解。
Q2民事案件可以併入家事調解嗎?▾
可以但需兩造合意,併入後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
Q3合併調解怎麼聲請?▾
可在調解程序中向承辦法官書面或當庭聲請。
Q4已經告了的民事案件併入會怎樣?▾
原民事程序自動停止,視調解結果決定後續。
Q5合併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民事部分可依當事人意願移付民事裁判或終結。
Q6合併調解 vs 分開調解差在哪?▾
合併能跨議題交換籌碼,分開則各場獨立談判。
Q7法官可以強制合併嗎?▾
純家事事件法官可依職權,民事併入則須兩造合意。
Q8合併調解費用怎麼算?▾
家事調解免徵裁判費,民事併入部分視為已聲請民事調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erged_mediation | separate_mediation |
|---|---|---|
| 啟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家事間);兩造合意(民事併入) | 各案各自聲請 |
| 費用 | 家事免徵裁判費,民事併入部分視為已聲請調解 | 各案各別計費 |
| 談判視野 | 全局攤牌,跨議題交換 | 各場獨立,易跨案讓步矛盾 |
| 已繫屬民事案件處理 | 原程序停止,調解結果決定後續 | 各自進行 |
| 調解不成立 | 民事可選擇移付民事裁判或終結 | 回歸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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