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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49家事訴訟程序之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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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允許法院在當事人有和諧解決之望時,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俾移付調解或家事商談。

Q · 家事訴訟打到一半,法官可以叫我們暫停嗎?

可以,最長六個月,讓你們去調解或商談

依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法院認為當事人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的意思已經很接近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長六個月。停止期間法官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轉介家事商談,或做其他必要處分。期滿未達成和解者訴訟自動恢復,不需另行聲請。

白話解讀

法庭上兩個人打到不可開交,法官突然說:停。不是判決,不是駁回,就是停。最長停六個月。這條給了法官一個在戰火中按暫停鍵的權力。使用時機很微妙:法官觀察到雙方的立場其實沒有那麼遠,或者隱約感覺到他們還有自己解決的可能性。停下來的這段時間,法官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可以讓雙方去做家事商談,可以做任何「必要之處分」來促成和解。這不是法官偷懶不判,恰好相反:一個經驗豐富的家事法官知道,婚姻和親子案件中,一份判決常常只是另一場戰爭的開始,但一份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才是真正的結束。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為家事訴訟程序專屬之暫停機制,賦予法院職權於認定當事人有和諧解決可能時,停止訴訟程序最長六個月,俾推動當事人透過調解、家事商談或其他非對抗方式解決爭議,體現家事程序「修復優於裁判」之立法精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叫我們暫停去調解,我可以拒絕嗎?

嚴格來說,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賦予的是法官的職權,不需要你同意。但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先徵詢雙方意見。如果你強烈反對且理由充分(例如對方有脫產風險需要儘速判決),法官會斟酌是否仍要停止訴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對方在暫停期間脫產,可以在同意暫停的同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程序和訴訟暫停是兩碼事,互不影響。

Q2暫停期間我可以做什麼準備?

這是最被浪費的黃金時間。多數人暫停期間什麼都不做,等六個月到了再回法庭互咬。聰明的做法是:利用暫停期間蒐集證據、整理財產清冊、諮詢會計師或估價師、跟孩子的心理師溝通。這些準備不管最後是調解成功還是回到訴訟,都用得上。內行人提示:暫停期間你做的任何和解嘗試和讓步,在日後的訴訟中不能被拿來當作不利你的證據(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調解中陳述保密)。

Q3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是什麼?

家事訴訟專屬停止訴訟機制,法官可裁定暫停六個月推當事人和解。是家事程序修復導向原則的具體工具。

Q4和諧解決之望是什麼意思?

法官根據庭審觀察、雙方陳述、社工報告等綜合判斷當事人有達成和解的可能性。不是當事人主動聲請的事由。

Q5其他必要之處分是指什麼?

包括移付調解、轉介家事商談、命作社工訪視、命作親職教育課程等促成和解的相關處分。

Q6家事訴訟停止跟移付調解差在哪?

停止訴訟是程序暫停(家事 49),移付調解是把案件轉到調解程序(家事 29),實務上常一併使用。

Q7怎麼讓法官啟動停止訴訟?

本條是法官職權,當事人不能聲請。但可在庭上表達願意調解或和解意願,提示法官評估啟動本條的時機。

Q8停止訴訟期間我該做什麼?

1. 配合調解或家事商談;2. 整理財產清冊與爭點;3. 諮詢家事律師擬定底線;4. 蒐集對方違反義務的證據備用。

Q9調解中說的話會被記錄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調解中陳述保密,不得作為日後裁判基礎。可以放心提出讓步方案測試對方反應。

Q10停止訴訟期滿後流程怎麼走?

如達成調解:等同確定判決效力(家事 45);如未達成:訴訟自動恢復,不需另行聲請,回到原審理進度。

Q11家事事件法 49 vs 民訴 183 停止訴訟差在哪?

家事 49 是法官裁量推和解;民訴 183 是因法定事由(當事人死亡等)強制停止。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12家事 49 跟調停前置主義差在哪?

日韓採強制調停前置(先調解才能訴訟),台灣家事 49 是訴訟中彈性裁量停止移付調解,較為靈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家事事件法 49民事訴訟法 183
停止訴訟事由法官認當事人有和諧解決之望(職權裁量)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等法定事由(強制)
停止期間六個月以下至承受訴訟或事由消滅
停止期間法院可為移付調解、家事商談、必要處分等待承受訴訟
適用程序限家事訴訟事件一般民事訴訟

家事事件法 49

停止訴訟事由
法官認當事人有和諧解決之望(職權裁量)
停止期間
六個月以下
停止期間法院可為
移付調解、家事商談、必要處分
適用程序
限家事訴訟事件

民事訴訟法 183

停止訴訟事由
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等法定事由(強制)
停止期間
至承受訴訟或事由消滅
停止期間法院可為
等待承受訴訟
適用程序
一般民事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257 条 / 第 274 条(調停前置主義)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50조(조정전치주의)
中國民法典第 1077 条(離婚冷靜期 30 日)/ 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
德國FamFG § 135(Anordnung Mediation in Ehesach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071(médiation familiale obligatoire avant juge)
美國Uniform Mediation Act § 7 + 多州 Family Mediation Statutes(如 CA Family Code § 317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立法理由為維護家庭成員間之平和安寧,避免家事紛爭迭次興訟,對於當事人間有可能自主解決紛爭,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時,法院得斟酌具體情形,依職權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依第二十九條移付調解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等,俾使當事人能充分試以訴訟外方式徹底解決紛爭,兼收節省勞費之效。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1001212 制定)

為維護家庭成員間之平和安寧,避免家事紛爭迭次興訟,對於當事人間有可能自主解決紛爭,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時,法院得斟酌具體情形,依職權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依第二十九條移付調解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等,俾使當事人能充分試以訴訟外方式徹底解決紛爭,兼收節省勞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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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規定:「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