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49 條(家事訴訟程序之停止訴訟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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