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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48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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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2. 2.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規定甲類乙類家事訴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未通知到的利害關係人得提第三人撤銷訴訟救濟。

Q · 別人打的家事官司會影響到我嗎?怎麼救?

會。家事事件法 48 條第 2 項給你第三人撤銷訴訟

依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婚姻、親子、認領)的確定判決對任何第三人都有對世效力。但若是利害關係人,且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可依第 2 項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以下程序。30 日除斥期間從知悉判決日起算,最長不超過判決確定後 5 年。

白話解讀

一般民事判決只拘束打官司的原告和被告。但家事判決不一樣。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認領子女這類甲乙類家事訴訟的確定判決,對全世界所有人都有效。法律術語叫「對世效力」。為什麼?因為一個人到底是不是已婚、一個孩子到底是不是某人的孩子,不可能因為你有沒有參加那場官司而有不同的答案。但這裡有一個巨大的公平問題:如果這場官司的結果直接影響到你,而你根本不知道有這場官司、也沒被通知來參加呢?本條的三款但書就是為你設計的安全閥:如果你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沒參加訴訟,判決對你不生效力。更重要的是,第二項給了你一個具體的反擊工具:第三人撤銷訴訟。你可以請法院撤銷那份對你不利的確定判決。這是確定判決都可以被推翻的極少數例外之一。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為家事訴訟既判力擴張規範,建立雙層結構:第 1 項規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確定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對世效力),但設三款但書保護未受通知的利害關係人;第 2 項提供第三人撤銷訴訟作為救濟管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規定,30 日除斥期間、5 年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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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別人打的離婚官司跟我有什麼關係?

如果那場官司確認某段婚姻無效,而你的權利是建立在那段婚姻有效的前提上(例如你是配偶的保險受益人、你是基於婚姻關係取得的居留權),判決結果直接影響你。甲類和乙類家事判決具有對世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不限於訴訟當事人。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有親戚正在打可能影響你的家事官司,可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聲請參加訴訟(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提前進場比事後翻盤容易十倍。

Q2第三人撤銷訴訟真的能推翻已經確定的判決嗎?

可以。這是確定判決被推翻的極少數例外之一。但條件嚴格:必須是非因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人,且必須在知悉後 30 天內提起,最長不超過判決確定後 5 年(準用民訴第 507-4 條)。內行人提示:「非因可歸責於己」的舉證責任在自己身上。最強的證據是法院的送達紀錄(沒有送達回證代表法院根本沒通知),其次是確實不知道訴訟存在的客觀事證。

Q3家事事件法 48 條是什麼?

規定甲類乙類家事訴訟確定判決有對世效力,並提供第三人撤銷訴訟救濟管道。

Q4判決對世效力是什麼意思?

判決效力及於非當事人之第三人,不限於原告被告。家事訴訟基於身分關係統一確定的需要採此設計。

Q5什麼叫甲類乙類家事訴訟?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列舉甲類(如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第 2 項列舉乙類(如撤銷婚姻、否認子女、認領子女)。

Q6什麼是第三人撤銷訴訟?

利害關係人未參加原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程序撤銷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的特殊救濟。

Q7家事判決波及到自己時怎麼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向原審法院提起,狀紙說明:原確定判決字號、自己屬利害關係人、未參加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判決對己不利的具體部分。

Q8怎麼證明自己「非因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

最強證據是法院送達紀錄(沒有送達回證代表沒通知),其次是不知道訴訟存在的客觀事證(如當時不在國內、地址已變更等)。

Q9如果發現家事判決影響到自己該怎麼辦?

立即記下知悉日(30 日除斥期間起算點)、聲請閱卷取得判決全文、蒐集未受通知證據、向原審法院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Q10提了第三人撤銷訴訟要打多久?

準用民訴程序,一審約 6-12 個月,視證據複雜度與身分關係爭議程度。撤銷成功後原判決對自己不生效力。

Q11第三人撤銷訴訟 vs 再審差在哪?

再審限原訴訟當事人,第三人撤銷訴訟限未參加之利害關係人,兩者主體與事由不同,不可混用。

Q12甲類乙類家事訴訟跟丙類差在哪?

甲類乙類為高度公益性身分訴訟有對世效力(第 48 條適用),丙類為財產性家事訴訟原則上僅當事人間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人事訴訟法第 24 条(判決の効力が及ぶ者の範囲)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21조(확정판결의 효력)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法典第 1073 條(親子關係異議之訴)
德國FamFG § 184(Wirkung von Statusentscheidungen erga omnes in Ehe- und Abstammungssach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135-1136(autorité de la chose jugée en matière d'état des personn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三條所定甲類與乙類事件,均與身分有關,事涉公益,法院就此類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自應賦與對世效力,避免在不同人間發生歧異,並期紛爭能一次解決。惟為使第三人權益明確獲得保障,並免生適用上疑義,爰參酌向來已有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五百八十八條、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本項但書列舉數種涉及重大身分事項之訴訟,其確定終局判決不及於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參加訴訟之特定利害關係人或非婚生子女。   二、第一項但書所定之人,雖係判決效力所不及,固得另行提起獨立訴訟,卻可能致生前後裁判認定之歧異,且其與原當事人間仍有可能就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之問題發生爭執。有鑑於此,為加強對第三人權益及程序權之保障,使其程序選擇權獲得充分保障,並能徹底解決紛爭,應准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規定,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此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包含甲、乙類以外之家事訴訟事件及甲、乙類事件除本條第一項所列三款情形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婚生子女主張受第一項第三款所指訴訟之判決所影響,倘其屬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亦應被賦予事後救濟途徑,容其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以保障程序及實體權益。又就具有排他性之身分關係,如於第三人撤銷訴訟與原訴訟之認定發生衝突時,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四第二項之規定,使原判決全部失效,自不待言。

  • 第三條條文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 名詞
  • 事實審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認領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撤銷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撤銷訴訟名詞
  • 家事事件法3條文
(1001212 制定)

一、本法第三條所定甲類與乙類事件,均與身分有關,事涉公益,法院就此類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自應賦與對世效力,避免在不同人間發生歧異,並期紛爭能一次解決。惟為使第三人權益明確獲得保障,並免生適用上疑義,爰參酌向來已有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五百八十八條、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本項但書列舉數種涉及重大身分事項之訴訟,其確定終局判決不及於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參加訴訟之特定利害關係人或非婚生子女。   二、第一項但書所定之人,雖係判決效力所不及,固得另行提起獨立訴訟,卻可能致生前後裁判認定之歧異,且其與原當事人間仍有可能就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之問題發生爭執。有鑑於此,為加強對第三人權益及程序權之保障,使其程序選擇權獲得充分保障,並能徹底解決紛爭,應准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規定,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此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包含甲、乙類以外之家事訴訟事件及甲、乙類事件除本條第一項所列三款情形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婚生子女主張受第一項第三款所指訴訟之判決所影響,倘其屬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亦應被賦予事後救濟途徑,容其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以保障程序及實體權益。又就具有排他性之身分關係,如於第三人撤銷訴訟與原訴訟之認定發生衝突時,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之四第二項之規定,使原判決全部失效,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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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