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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47 條(擬定審理計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
  2.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3. 當事人因故意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
  4.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情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5. 前二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6. 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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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 2.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事件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3. 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 適時提出主義 4.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丁類或戊類中本質是家事訴訟的,例如宣告終止收養成年子女,程序法理交錯適用)、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情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第268條之2第2項、第276條、第444條之1及第447條之規定。 適時提出主義 5. 前二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6. 依當事人之陳述得為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法院應向當事人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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