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66 條(認領子女事件之當事人)

  1. 1.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2. 2.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3. 3.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設認領之訴三層接力:社福機關或檢察官可為被告、原告死亡 10 日內聲明承受、被告死亡由繼承人或檢察官續受。

Q · 認領官司打到一半,一方死了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認領之訴有三層替補機制:(1) 生父查無下落或已死亡,可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2) 原告(子女、生母、法定代理人)於判決前死亡,其他有權提訴的人可在知悉死亡 10 日內、且不超過原告死亡後 30 日內聲明承受訴訟;(3) 被告生父於判決前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均不在或無繼承人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白話解讀

一場認領官司打到一半,被指為生父的男人突然死了。多數人以為這下案子結束了,對方都不在了還告誰?法律的答案是:不會結束。這條就是那個「接力條款」。它規定了三層安全網。第一層:如果生父本人已死、查不到人、或根本不知道是誰(民法第1067條第2項後段的情形),你可以直接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第二層:如果提告的子女或生母在判決前死了,其他有權告的人可以在知道死訊後10天內聲明承受訴訟,接手繼續打。但有個硬上限:原告死後超過30天,無論你什麼時候才知道,都不能再接了。第三層:被告(生父)在判決前死了,他的繼承人必須接手被告;繼承人也全死了或根本沒有繼承人,檢察官會頂上來當被告。身分關係的確認攸關血統真實,法律不容許它因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石沉大海。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為認領之訴的當事人替補規範,建立三層接力機制:原告死亡時 10 日內承受期限、被告死亡時繼承人或檢察官接手、生父無從查考時以社福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此條保障身分關係不因任何一方死亡而成為永遠之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生父已經死了,還能打認領官司嗎?

可以。依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生父死亡時可以他的繼承人為被告;繼承人也都不在了,就以檢察官為被告。法院會根據提出的血緣證據(DNA 比對、醫療紀錄等)實質審理。實務提示:生父死後的 DNA 鑑定雖然技術上可行(比對遺骸或近親),但程序上複雜很多。如果生父還在世但健康狀況不佳,趁早提告是最務實的選擇。

Q210 天承受期限太短,來不及怎麼辦?

10 天是從「知悉」原告死亡時起算,不是從原告實際死亡日起算。如果能證明確實較晚才知道(例如在國外、沒有聯繫管道),起算點會後移。但硬上限是原告死亡後 30 天,無論何時知悉都不能超過這個期限。實務提示:如果有多個有權承受的人(例如多名子女),只要其中一人在期限內聲明承受,訴訟就會繼續。

Q3認領官司中對方突然死了,要怎麼接手?

看是誰死了。若被告生父死亡,法院會主動通知其繼承人或檢察官接手被告地位,繼承人收到通知不得忽略。若原告死亡,其他有權提告的人需主動向法院遞「聲明承受訴訟狀」,期限為知悉死亡起 10 日內、且不超過原告死亡後 30 日。實務提示:辦理喪事期間可請律師代為遞狀,避免疏忽期限。

Q4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是什麼?

認領之訴的「死亡接力條款」,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中死亡時的三層替補機制,確保身分關係訴訟不因死亡而消滅。

Q5認領之訴是什麼意思?

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生父與子女間親子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判決具對世效力。

Q6什麼叫「對世效」?

判決效力不只及於當事人,亦對所有第三人發生拘束力。身分關係訴訟因涉及公益,採對世效設計。

Q7承受訴訟跟重新起訴有什麼不同?

承受訴訟是接手既有訴訟(原證據、程序狀態都保留),重新起訴則一切從頭。承受訴訟時效短但成本低。

Q8認領之訴一方死亡時怎麼聲明承受?

向受理法院遞「聲明承受訴訟狀」,附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原告死亡 10 日內、被告死亡由法院通知繼承人。

Q9生父死了怎麼證明血緣?

可向法院聲請對遺骸採樣 DNA 比對,或調近親(祖父母、兄弟姊妹)血樣比對,輔以醫療紀錄、家族合照。

Q10認領訴訟律師費要多少?

家事訴訟律師費約 8-20 萬,涉及 DNA 鑑定另需 2-5 萬鑑定費,法律扶助基金會中低收可申請扶助。

Q11怎麼判斷該告誰當被告?

生父在世告生父;生父死有繼承人告全體繼承人;生父死無繼承人告檢察官;生父身分不明告社福機關或檢察官。

Q12認領之訴 vs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差在哪?

認領之訴針對生父未承認的非婚生子女;確認親子之訴針對已登記但有爭議的親子關係。家事事件法 66 與 67 分別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被告舉證重點難度判決效力
生父在世且可被找到生父本人血緣 DNA 鑑定(最強證據)★★☆☆☆對世效,溯及子女出生
生父已死亡(有繼承人)全體繼承人近親 DNA 比對 + 生前往來紀錄★★★★☆對世效,繼承權重新分配
生父已死亡(無繼承人)檢察官可比對遺骸 DNA 或檔案證據★★★★★對世效,但無繼承可分
生父身分不明社福機關或檢察官依民法 1067-II 之要件(如同居期間)★★★★★對世效,多用於收養或社福用途
原告於訴訟中死亡原被告(持續中)有權承受人 10 日內聲明承受★★★★☆延續原訴訟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人事訴訟法 第41条(認知の訴えにおける被告適格)+ 第27条(受継)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28조(인지청구의 소)+ 제16조(당사자의 사망과 소송수계)
🇨🇳 中國民法典 第1073条(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 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訴訟參加)
🇩🇪 德國FamFG § 169 ff.(Abstammungssachen)+ § 184(Beteiligung im Verfahren nach dem Tode)
🇫🇷 法國Code civil art. 327-330(action en recherche de paternité)+ art. 333(prescription, héritiers)
🇺🇸 美國Uniform Parentage Act § 612(Action After Death of Alleged Father; § 633 substituted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