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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7 條(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2.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3.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4. 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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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德國法上例如事實上家庭關係)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無時效限制 II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III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IV 依第39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於不得提起其他訴訟救濟時,才能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代替。 二、學說肯認之訴訟關係: 1.虛偽戶籍登記。 2.非真實血緣之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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