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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7 條(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2.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請求。
  3. 法院就前項請求為判決前,應通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使當事人或該第三人就親子關係存在之事實,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4. 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二人以上或對二人以上提起第一項之訴者,法院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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