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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8 條(醫學檢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2.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3.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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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成年子女」(🔵姜師:應放寬到成年子女亦可)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 🔵許師: 一般化協力義務 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例如兩人去某個飯店訂雙人房共度春宵,而小孩子什麼時候出生)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原則禁止摸索證據 🔵姜師: 所謂摸索證明係指證據聲明中之證據主題未予表明或表示不明確,而證據調查聲請人乃希冀藉由此次證據調查而獲得新主張之事實基礎或新證據方法 II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III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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