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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9 條(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2.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3.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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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II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III ➡️第59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丁類或戊類中本質是家事訴訟的,例如宣告終止收養成年子女,程序法理交錯適用)、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 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或認領子女之訴等親子關係事件之終局判決亦有對世效力,且具公益性,故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例如離婚訴訟程序)之規定,於性質相通,而本章又無特別規定者,應可準用 訴訟終結 🥣實務109台簡抗262: 終止收養關係準用離婚訴訟程序,可知終止收養(尤其在終止收養成年人)具有訴訟性格,而有訴訟法程序權等法理適用 ⚠️⚠️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8 (收養事件非訟化)逾越母法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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