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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9 條(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2.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3.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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