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規定,家事非訟程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並得命關係人補充陳述。
Q · 家事案件法官會自己幫忙查證據嗎?
會。家事非訟程序法官有義務依職權調查
依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第 1 項,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不受當事人舉證範圍拘束。第 2 項則賦予法院命關係人補充陳述或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的權力。實務上常見於監護宣告、改定親權、扶養費酌定等案件,法院可向醫院調病歷、向銀行調帳戶、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一般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說老闆欠你加班費,你得自己拿出打卡紀錄。但家事非訟程序完全不一樣。法官不是坐在上面等兩邊交證據的裁判,法官本身就是調查者。第78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為什麼?因為家事非訟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弱勢者的利益(被聲請監護的老人、被收養的小孩),當事人之間的資訊和資源嚴重不對等,靠當事人自己打不出真相。所以法院必須自己動手查。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雙手一攤什麼都不做。第二項明確說了:法院認為你的陳述不夠完整,可以叫你補充,甚至命你就特定事項詳細說明。換句話說,法院會幫你查,但你得配合法院,把你知道的東西交出來。
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為家事非訟程序之證據調查總則,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不僅得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證據,且於關係人陳述不完足時,可命其補充或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與一般民事訴訟「辯論主義」形成根本對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理論上法院可調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醫療機構病歷、學校學籍紀錄、警政機關前科紀錄、稅務機關所得資料等。實務上法院會衡量調查必要性和比例原則,不會漫無邊際地查。只要跟裁定有關,法院的調查工具比個人能取得的資訊廣得多。主動具狀列出希望法院調查的具體項目和理由,比口頭跟法官說『請法院查一下』有效率十倍。
法院不能直接處罰不配合的關係人(跟民事訴訟不同),但可以根據現有材料和對方不配合的態度做不利推論。例如法院要求對方提供所得資料來算扶養費,對方拒絕,法院可依聲請人提供的線索或依職權調取的其他資料來認定。對方不配合時,最好的策略是自己盡量配合形成鮮明對比,法官誰配合誰誠懇看得一清二楚。
規定家事非訟程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可命關係人補充陳述,是職權探知主義在家事領域的具體化條文。
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與舉證範圍拘束,可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程序原則,與辯論主義對立,常見於非訟與行政程序。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酌定、安置裁定、收養認可等沒有對立當事人結構的家事案件。
家事非訟程序中關係人對法院補充陳述命令、特定事項詳述命令負配合義務,違反者法院可做不利推論。
具狀指出應調查對象(如某醫院病歷、某銀行帳戶)、項目及與裁定的關連性,正式提出書面請求。
在期限內逐項詳細回答,含糊帶過或拒答都會被法院解讀為不配合,做不利推論。
依家事事件法第 95 條陳述意見並提出反證;若法院裁定已作成,可循抗告程序救濟。
具狀向法院指出對方應持有的文件(薪資、不動產、銀行帳戶),請求法院依職權向第三方調取。
前者法院主動查,當事人是線索提供者;後者法院被動裁判,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家事非訟採前者,民事訴訟採後者。
78 條法院依職權查,277 條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同樣事實放兩種程序結局可能完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ivil_litigation | family_non_litigation |
|---|---|---|
| 舉證責任配置 | 辯論主義: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 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
| 法院主動性 | 被動裁判者,受當事人主張及舉證範圍拘束 | 主動調查者,可超越當事人主張範圍 |
| 關係人協力義務 | 原則無協力義務(部分例外) | 受法院命補充陳述、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義務 |
| 不配合的效果 | 舉證不能者敗訴 | 法院依現有資料逕行裁定,得做不利推論 |
| 適用案件類型 | 債務、契約、損害賠償等對立性強的私權爭議 | 監護宣告、改定親權、扶養費酌定等涉及弱勢保護的家事案件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立法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授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為求裁定之妥當,自應由法院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家事非訟事件雖因法院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之證據。惟關係人仍負有協力之義務,特別是請求定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時,應由法院闡述其裁定所需依賴的事實以及證據,由關係人協力提出陳述或主張,以使法院妥適迅速裁定。又為儘速處理關係人之聲明,法院亦得指明特定事項,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債務之債權人姓名、其數額以及得調查之證據,命關係人陳明或補充之,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於命陳明或補充之方法,可 先訂期日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或使關係人先以書狀陳述,屬於法院訴訟指揮之一環,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之。
一、家事非訟事件授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為求裁定之妥當,自應由法院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家事非訟事件雖因法院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之證據。惟關係人仍負有協力之義務,特別是請求定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時,應由法院闡述其裁定所需依賴的事實以及證據,由關係人協力提出陳述或主張,以使法院妥適迅速裁定。又為儘速處理關係人之聲明,法院亦得指明特定事項,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債務之債權人姓名、其數額以及得調查之證據,命關係人陳明或補充之,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於命陳明或補充之方法,可 先訂期日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或使關係人先以書狀陳述,屬於法院訴訟指揮之一環,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