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78 條(證據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法 第7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非訟
職權探知主義
裁量妥當
2.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闡明
協力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