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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78證據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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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2. 2.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規定,家事非訟程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並得命關係人補充陳述。

Q · 家事案件法官會自己幫忙查證據嗎?

會。家事非訟程序法官有義務依職權調查

依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第 1 項,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不受當事人舉證範圍拘束。第 2 項則賦予法院命關係人補充陳述或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的權力。實務上常見於監護宣告、改定親權、扶養費酌定等案件,法院可向醫院調病歷、向銀行調帳戶、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白話解讀

一般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說老闆欠你加班費,你得自己拿出打卡紀錄。但家事非訟程序完全不一樣。法官不是坐在上面等兩邊交證據的裁判,法官本身就是調查者。第78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為什麼?因為家事非訟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弱勢者的利益(被聲請監護的老人、被收養的小孩),當事人之間的資訊和資源嚴重不對等,靠當事人自己打不出真相。所以法院必須自己動手查。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雙手一攤什麼都不做。第二項明確說了:法院認為你的陳述不夠完整,可以叫你補充,甚至命你就特定事項詳細說明。換句話說,法院會幫你查,但你得配合法院,把你知道的東西交出來。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為家事非訟程序之證據調查總則,採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不僅得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證據,且於關係人陳述不完足時,可命其補充或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與一般民事訴訟「辯論主義」形成根本對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的職權調查到底能查到什麼程度?

理論上法院可調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醫療機構病歷、學校學籍紀錄、警政機關前科紀錄、稅務機關所得資料等。實務上法院會衡量調查必要性和比例原則,不會漫無邊際地查。只要跟裁定有關,法院的調查工具比個人能取得的資訊廣得多。主動具狀列出希望法院調查的具體項目和理由,比口頭跟法官說『請法院查一下』有效率十倍。

Q2如果對方在程序中一直不配合法院的調查,法院會怎麼做?

法院不能直接處罰不配合的關係人(跟民事訴訟不同),但可以根據現有材料和對方不配合的態度做不利推論。例如法院要求對方提供所得資料來算扶養費,對方拒絕,法院可依聲請人提供的線索或依職權調取的其他資料來認定。對方不配合時,最好的策略是自己盡量配合形成鮮明對比,法官誰配合誰誠懇看得一清二楚。

Q3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是什麼?

規定家事非訟程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可命關係人補充陳述,是職權探知主義在家事領域的具體化條文。

Q4什麼叫職權探知主義?

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與舉證範圍拘束,可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程序原則,與辯論主義對立,常見於非訟與行政程序。

Q5家事非訟事件包含哪些?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酌定、安置裁定、收養認可等沒有對立當事人結構的家事案件。

Q6關係人協力義務是什麼?

家事非訟程序中關係人對法院補充陳述命令、特定事項詳述命令負配合義務,違反者法院可做不利推論。

Q7怎麼向法院聲請依職權調查特定證據?

具狀指出應調查對象(如某醫院病歷、某銀行帳戶)、項目及與裁定的關連性,正式提出書面請求。

Q8法院命我補充陳述該怎麼處理?

在期限內逐項詳細回答,含糊帶過或拒答都會被法院解讀為不配合,做不利推論。

Q9對法院職權調查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95 條陳述意見並提出反證;若法院裁定已作成,可循抗告程序救濟。

Q10怎麼蒐集對方可能隱瞞的資料?

具狀向法院指出對方應持有的文件(薪資、不動產、銀行帳戶),請求法院依職權向第三方調取。

Q11職權探知主義 vs 辯論主義差在哪?

前者法院主動查,當事人是線索提供者;後者法院被動裁判,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家事非訟採前者,民事訴訟採後者。

Q12家事事件法 78 vs 民事訴訟法 277 差在哪?

78 條法院依職權查,277 條當事人就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同樣事實放兩種程序結局可能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ivil_litigationfamily_non_litigation
舉證責任配置辯論主義: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法院主動性被動裁判者,受當事人主張及舉證範圍拘束主動調查者,可超越當事人主張範圍
關係人協力義務原則無協力義務(部分例外)受法院命補充陳述、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義務
不配合的效果舉證不能者敗訴法院依現有資料逕行裁定,得做不利推論
適用案件類型債務、契約、損害賠償等對立性強的私權爭議監護宣告、改定親權、扶養費酌定等涉及弱勢保護的家事案件

general_civil_litigation

舉證責任配置
辯論主義: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法院主動性
被動裁判者,受當事人主張及舉證範圍拘束
關係人協力義務
原則無協力義務(部分例外)
不配合的效果
舉證不能者敗訴
適用案件類型
債務、契約、損害賠償等對立性強的私權爭議

family_non_litigation

舉證責任配置
職權探知主義: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法院主動性
主動調查者,可超越當事人主張範圍
關係人協力義務
受法院命補充陳述、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義務
不配合的效果
法院依現有資料逕行裁定,得做不利推論
適用案件類型
監護宣告、改定親權、扶養費酌定等涉及弱勢保護的家事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56 条(職権による事実の調査及び証拠調べ)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17조 및 비송사건절차법 제11조 (직권조사)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 67 條(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德國FamFG § 26(Amtsermittlung in Verfahr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071(mesures d'instruction d'office en matière familiale)
美國No direct equivalent — U.S. adopts adversarial system; closest analogy: state family court inquisitorial practices and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6 pretrial inqui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立法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授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為求裁定之妥當,自應由法院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家事非訟事件雖因法院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之證據。惟關係人仍負有協力之義務,特別是請求定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時,應由法院闡述其裁定所需依賴的事實以及證據,由關係人協力提出陳述或主張,以使法院妥適迅速裁定。又為儘速處理關係人之聲明,法院亦得指明特定事項,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債務之債權人姓名、其數額以及得調查之證據,命關係人陳明或補充之,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於命陳明或補充之方法,可 先訂期日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或使關係人先以書狀陳述,屬於法院訴訟指揮之一環,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之。

  • 證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家事非訟事件授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為求裁定之妥當,自應由法院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家事非訟事件雖因法院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之證據。惟關係人仍負有協力之義務,特別是請求定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時,應由法院闡述其裁定所需依賴的事實以及證據,由關係人協力提出陳述或主張,以使法院妥適迅速裁定。又為儘速處理關係人之聲明,法院亦得指明特定事項,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債務之債權人姓名、其數額以及得調查之證據,命關係人陳明或補充之,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於命陳明或補充之方法,可 先訂期日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或使關係人先以書狀陳述,屬於法院訴訟指揮之一環,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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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