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79條準用合併審理規則,讓家事非訟事件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追加、變更及反聲請。
Q · 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在一起聲請嗎?
可以。第79條準用合併審理規則
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同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3條規定。也就是說,扶養費聲請、監護權變更、探視權酌定等多件家事非訟事件,得於同一程序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當事人也可於程序進行中追加或變更聲請,相對人亦得提反聲請。一次解決相關紛爭,避免不同法官對同一家庭做出互相矛盾的裁定。
離婚後你跟前配偶之間同時有三件事在法院跑:扶養費的聲請、監護權的變更、探視時間的調整。三件事情背景事實幾乎一樣,但因為分開聲請,你要跑三次法院、交三份資料、講三遍一樣的故事。更糟的是,三個法官可能對同一個家庭做出互相矛盾的裁定。第79條就是解決這種荒謬的工具。它讓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準用訴訟程序中的合併審理規則(第41條)、合併裁判規則(第42條第一項)、以及追加、變更、反聲請的規則(第43條)。白話說:你可以把相關的家事事件合在一起處理,也可以在程序進行中追加新的請求,甚至相對人也能反過來提出自己的聲請。一次程序解決所有問題,而不是每個問題各跑一趟。
家事事件法第79條為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追加、變更及反聲請的程序整合規範,透過準用同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第43條,將家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及追加變更反聲請規則,引入家事非訟程序,建立家事紛爭一次解決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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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認為合併會顯著延滯程序進行,或事件性質差異太大不適合一起審理,可以拒絕合併。例如一件是緊急的暫時保護令,另一件是長期的遺產管理,合併反而拖累緊急案件的處理速度。實務上聲請合併時同時表明願意配合法院期日安排,可降低法院對「合併會拖延」的疑慮。
反聲請在同一程序裡處理,法官已掌握背景事實,不需重新建立認知。另外開案則是全新程序,可能分到不同法官,又要重新陳述。更重要的是,反聲請讓法官同時看到雙方主張,裁定結果會更平衡。實務上反聲請的另一好處是節省裁判費,因為在同一程序中處理通常不需再繳一次聲請費用。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同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3條規定。多件相關家事非訟事件得於同一程序合併審理、合併裁判,當事人也可於程序進行中追加或變更聲請。
規範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反聲請,準用第41、42、43條。是家事紛爭一次解決的程序基礎條文。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由法院以非訟程序處理的家事事件,例如扶養費、監護權、探視權、遺產管理等。
將第41至43條訴訟程序合併規則,在性質許可範圍內作必要調整後適用於家事非訟程序,效力等同直接適用。
合併由同一法官統一處理避免裁定矛盾;分別審理則各事件獨立,可能不同法官、結果不一致。
盤點關聯事件→選最早立案者→具狀向法院聲請合併並附關聯性說明→等法院裁定准予合併。
依第79條準用第43條,於原程序中具狀追加,說明追加事項與原聲請的關聯性,由同法官審理。
於原程序中具狀提反聲請,內容須與原聲請有關聯。同法官同程序審理,可省裁判費並讓法官同時看到雙方主張。
原則上各事件聲請費分別計算,但程序中追加之事項通常免再繳費用,具體依法院裁量。
家事訴訟合併直接適用第41至43條;家事非訟合併則準用,差別在準用會作必要調整。法律效果相當。
| scenario | advantage | disadvantage |
|---|---|---|
| 分別聲請各事件 | 程序獨立,爭點純粹 | 費時、舉證重複、裁定可能矛盾 |
| 依本條合併聲請 | 一次解決、避免矛盾裁定、省時省律師費 | 若事件性質差異大可能被法院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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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統合處理家事非訟事件,避免裁判岐異,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爰規定其合併、變更、追加、反聲請及程序之停止,準用家事訴訟程序關於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定。
為統合處理家事非訟事件,避免裁判岐異,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爰規定其合併、變更、追加、反聲請及程序之停止,準用家事訴訟程序關於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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