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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80 條(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

  1. 1.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2.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3. 3.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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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讓家事非訟程序不會因聲請人死亡而自動消滅,十日內可承受,逾期法院得職權續行。

Q · 家事案件聲請人在程序中死亡,案件會直接消失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聲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時,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即使無人承受,法院認為有必要保護受聲請對象(如失智長輩、未成年子女)時,應依職權續行程序。這條建立了家事非訟程序的雙層安全網,與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原告死亡視為撤回的設計截然不同。

白話解讀

你替年邁的父親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程序跑到一半,你自己突然因病過世了。法院的案件會怎樣?不會自動消失,但也不會自動繼續。你的兄弟姊妹,也就是其他有聲請權的人,必須在你過世後十天內向法院表明「我來接手」。十天,不是十個工作天,是日曆天。錯過這十天窗口,程序不是直接終結,法院還有第二道安全網:如果法院認為這件事有必要繼續(例如你父親確實需要輔助宣告的保護),法院可以依職權自己把程序跑完。第三項是整條最重要的安全閥: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的事件,就算沒有任何人跳出來承受程序,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繼續。這確保了那些需要被保護的人,不會因為聲請人出了狀況就失去法律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規範家事非訟程序的承受、續行與終結機制:當聲請人或相對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不能續行程序時,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事由發生起十日內聲明承受,逾期者法院得依職權通知承受;即使無人承受,法院認為必要時應職權續行,確保受保護對象權益不因任何當事人退場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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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十天真的很短,如果我來不及怎麼辦?

逾期不代表完全喪失機會。法院依第一項後段得依職權通知你承受程序,第三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續行。你可以在逾期後向法院說明遲延原因(如不知道原聲請人已過世),請求法院行使職權通知或讓你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參與程序(第 77 條第三項)。十日期限的法律效果是「喪失主動承受的權利」,但不是喪失參與程序的所有可能。關鍵是趕快讓法院知道你的存在。

Q2法院什麼時候會認為「有必要」而依職權續行程序?

典型情境是受保護對象仍有被保護的需求:失智長輩需要監護宣告、未成年子女需要監護安排、遺產需要管理人。法院不會讓這些人因為聲請人退場而失去法律保護。但如果聲請的事件本身已失去意義(例如聲請收養但被收養人已成年且不願意),法院不太會強行續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法院不續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與程序並表明願意承受,等於給法院一個明確的信號。

Q3家事事件法 80 條跟民事訴訟法 168 條有什麼不同?

民訴 168 條原告死亡若繼承人不承受,訴訟視為撤回。家事 80 條設了第三項職權續行的安全閥,即使無人承受,法院認為必要仍應續行。設計差異源於保護對象不同:民訴對立雙方對等,家事非訟保護的常是弱勢者。實務上看到聲請人死亡的家事案件,第一反應不該是「案子沒了」,而是「我要不要接、法院會不會自己跑完」。

Q4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範家事非訟程序的承受、續行與終結機制,建立聲請人退場時的程序保護雙軌制。

Q5什麼是「其他有聲請權人」?

依該家事事件的實體法規定有權提出相同聲請的人,如監護宣告案的其他近親屬、扶養費案的其他配偶或直系血親。

Q6什麼叫「依職權續行」?

法院基於弱勢保護必要性主動進行程序至終結的權能,不需任何當事人請求。第三項是整條的核心安全閥。

Q7事由發生之日怎麼認定?

死亡日、喪失資格裁定日或其他事由發生日,依官方文書記載為準,與當事人是否知悉無關。

Q8怎麼聲明承受程序?

向法院提交書狀,載明原案號、原聲請人不能續行事由、自己的聲請權基礎、承受意旨,附死亡證明等文件。

Q9承受程序需要繳費嗎?

承受程序本身不另徵費,原聲請已繳的非訟費用繼續適用,但裁定後可能依結果負擔程序費用。

Q10超過十天怎麼補救?

提書狀說明遲延原因請法院依職權通知承受,或依第 77 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與程序,喪失主動承受權但保留參與權。

Q11怎麼證明原聲請人不能續行?

死亡證明書、戶政除戶謄本、監護宣告裁定、其他喪失資格的官方文件,視具體事由準備。

Q12家事 80 條 vs 民訴 168 條差在哪?

民訴 168 條原告死亡無人承受視為撤回,家事 80 條法院可職權續行保護弱勢者,源於非訟保護思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家事事件法第80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聲請人死亡效果10日內可承受,逾期法院得職權續行繼承人應承受,未承受視為撤回
承受期限10日(日曆天)無固定日數,當然停止後聲明承受
法院職權續行有(第三項,保護弱勢核心設計)無(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保護對象受監護宣告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勢者對立雙方當事人對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36 条(手続の受継)
🇰🇷 韓國가사소송법 관련 절차승계 규정
🇩🇪 德國FamFG § 21 i.V.m. § 26(Verfahrensaussetzung und Übernah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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