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事事件法80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

快速跳轉
  1. 1.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2.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3. 3.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讓家事非訟程序不會因聲請人死亡而自動消滅,十日內可承受,逾期法院得職權續行。

Q · 家事案件聲請人在程序中死亡,案件會直接消失嗎?

不會。10日內有人接手就續行,沒人接法院認有必要也續行。

依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聲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時,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即使無人承受,法院認為有必要保護受聲請對象(如失智長輩、未成年子女)時,應依職權續行程序。這條建立了家事非訟程序的雙層安全網,與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原告死亡視為撤回的設計截然不同。

白話解讀

你替年邁的父親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程序跑到一半,你自己突然因病過世了。法院的案件會怎樣?不會自動消失,但也不會自動繼續。你的兄弟姊妹,也就是其他有聲請權的人,必須在你過世後十天內向法院表明「我來接手」。十天,不是十個工作天,是日曆天。錯過這十天窗口,程序不是直接終結,法院還有第二道安全網:如果法院認為這件事有必要繼續(例如你父親確實需要輔助宣告的保護),法院可以依職權自己把程序跑完。第三項是整條最重要的安全閥: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的事件,就算沒有任何人跳出來承受程序,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繼續。這確保了那些需要被保護的人,不會因為聲請人出了狀況就失去法律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規範家事非訟程序的承受、續行與終結機制:當聲請人或相對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不能續行程序時,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事由發生起十日內聲明承受,逾期者法院得依職權通知承受;即使無人承受,法院認為必要時應職權續行,確保受保護對象權益不因任何當事人退場而中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十天真的很短,如果我來不及怎麼辦?

逾期不代表完全喪失機會。法院依第一項後段得依職權通知你承受程序,第三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續行。你可以在逾期後向法院說明遲延原因(如不知道原聲請人已過世),請求法院行使職權通知或讓你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參與程序(第 77 條第三項)。十日期限的法律效果是「喪失主動承受的權利」,但不是喪失參與程序的所有可能。關鍵是趕快讓法院知道你的存在。

Q2法院什麼時候會認為「有必要」而依職權續行程序?

典型情境是受保護對象仍有被保護的需求:失智長輩需要監護宣告、未成年子女需要監護安排、遺產需要管理人。法院不會讓這些人因為聲請人退場而失去法律保護。但如果聲請的事件本身已失去意義(例如聲請收養但被收養人已成年且不願意),法院不太會強行續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法院不續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與程序並表明願意承受,等於給法院一個明確的信號。

Q3家事事件法 80 條跟民事訴訟法 168 條有什麼不同?

民訴 168 條原告死亡若繼承人不承受,訴訟視為撤回。家事 80 條設了第三項職權續行的安全閥,即使無人承受,法院認為必要仍應續行。設計差異源於保護對象不同:民訴對立雙方對等,家事非訟保護的常是弱勢者。實務上看到聲請人死亡的家事案件,第一反應不該是「案子沒了」,而是「我要不要接、法院會不會自己跑完」。

Q4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範家事非訟程序的承受、續行與終結機制,建立聲請人退場時的程序保護雙軌制。

Q5什麼是「其他有聲請權人」?

依該家事事件的實體法規定有權提出相同聲請的人,如監護宣告案的其他近親屬、扶養費案的其他配偶或直系血親。

Q6什麼叫「依職權續行」?

法院基於弱勢保護必要性主動進行程序至終結的權能,不需任何當事人請求。第三項是整條的核心安全閥。

Q7事由發生之日怎麼認定?

死亡日、喪失資格裁定日或其他事由發生日,依官方文書記載為準,與當事人是否知悉無關。

Q8怎麼聲明承受程序?

向法院提交書狀,載明原案號、原聲請人不能續行事由、自己的聲請權基礎、承受意旨,附死亡證明等文件。

Q9承受程序需要繳費嗎?

承受程序本身不另徵費,原聲請已繳的非訟費用繼續適用,但裁定後可能依結果負擔程序費用。

Q10超過十天怎麼補救?

提書狀說明遲延原因請法院依職權通知承受,或依第 77 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與程序,喪失主動承受權但保留參與權。

Q11怎麼證明原聲請人不能續行?

死亡證明書、戶政除戶謄本、監護宣告裁定、其他喪失資格的官方文件,視具體事由準備。

Q12家事 80 條 vs 民訴 168 條差在哪?

民訴 168 條原告死亡無人承受視為撤回,家事 80 條法院可職權續行保護弱勢者,源於非訟保護思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家事事件法第80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聲請人死亡效果10日內可承受,逾期法院得職權續行繼承人應承受,未承受視為撤回
承受期限10日(日曆天)無固定日數,當然停止後聲明承受
法院職權續行有(第三項,保護弱勢核心設計)無(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保護對象受監護宣告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勢者對立雙方當事人對等

家事事件法第80條

聲請人死亡效果
10日內可承受,逾期法院得職權續行
承受期限
10日(日曆天)
法院職權續行
有(第三項,保護弱勢核心設計)
保護對象
受監護宣告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勢者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聲請人死亡效果
繼承人應承受,未承受視為撤回
承受期限
無固定日數,當然停止後聲明承受
法院職權續行
無(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保護對象
對立雙方當事人對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36 条(手続の受継)
韓國가사소송법 관련 절차승계 규정
德國FamFG § 21 i.V.m. § 26(Verfahrensaussetzung und Übernah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立法理由一、為求程序之經濟及便利,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時,應許其他有聲請權人得聲明承受程序,俾以利用同一非訟程序;惟非訟事件要求迅速終結,其得聲明承受之期限自不宜過長。又為免程序延宕,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其承受程序,自不待言,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另法院依職權通知時,宜酌定聲明期限,以利程序順利進行,惟該期限長短核屬法官程序指揮權之範圍,附此敘明。   二、相對人如有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亦應許其他具相對人資格之人有承受程序之機會(例如請求扶養費之相對人死亡,其繼承人),故於第二項規定此際得準用第一項規定。至於非訟事件程序標的或進行程序之目的已經消滅,例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程序之續行已無實益,而應予終結,法院即無庸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併予敘明。   三、惟家事非訟事件,無論係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如程序標的之關係人均無處分權,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如認必要,應續行程序。但如有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類之特別規定時,則依該等規定處理之。

  • 聲請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相對人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為求程序之經濟及便利,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時,應許其他有聲請權人得聲明承受程序,俾以利用同一非訟程序;惟非訟事件要求迅速終結,其得聲明承受之期限自不宜過長。又為免程序延宕,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其承受程序,自不待言,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另法院依職權通知時,宜酌定聲明期限,以利程序順利進行,惟該期限長短核屬法官程序指揮權之範圍,附此敘明。   二、相對人如有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亦應許其他具相對人資格之人有承受程序之機會(例如請求扶養費之相對人死亡,其繼承人),故於第二項規定此際得準用第一項規定。至於非訟事件程序標的或進行程序之目的已經消滅,例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中,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程序之續行已無實益,而應予終結,法院即無庸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併予敘明。   三、惟家事非訟事件,無論係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如程序標的之關係人均無處分權,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如認必要,應續行程序。但如有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類之特別規定時,則依該等規定處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規定:「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