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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1 條(裁定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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