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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任期日程序中進行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抽選之過程,應全程錄音。
  2.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過程,於法院認僅錄音尚不足以忠實記錄其內容,而有必要者,得錄影記錄之。
  3. 前二項錄音、錄影應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妥適保存,除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
  4.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一項、第二項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除認有前項情形外,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法院准許其檢閱錄音、錄影內容者,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並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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