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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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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任期日程序中進行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抽選之過程,應全程錄音。
  2. 2.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過程,於法院認僅錄音尚不足以忠實記錄其內容,而有必要者,得錄影記錄之。
  3. 3.前二項錄音、錄影應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妥適保存,除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
  4. 4.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一項、第二項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除認有前項情形外,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法院准許其檢閱錄音、錄影內容者,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並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1條規定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的錄音和錄影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選任期間中進行詢問、不選任裁定和抽選的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根據第2項的規定,在只進行錄音可能無法忠實記錄內容的情況下,也可以錄影記錄。根據第3項的規定,錄音和錄影資料應當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的規定進行適當保存,除非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的相關目的並有必要,否則不得交付給任何人。至於第4項,當事人和有資格聲請閱覽卷宗的人如果要求查看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可以根據前項規定不予許可或限制。如果法院允許查看錄音或錄影內容,應當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安全,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處理應符合合法、正當且必要的原則。根據第15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必要的時間。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安全和隱私。 相關範例可以是,當一位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表,依照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1條第4項的規定,提出聲請查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的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在審查該聲請時,應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條和第15條的規定,確保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安全,以及確定聲請是否符合合法、正當且必要的原則。根據這些要求,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准許律師查看錄音或錄影內容,並在提供該內容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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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71 條規定:「選任期日程序中進行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二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