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1條規定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的錄音和錄影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選任期間中進行詢問、不選任裁定和抽選的過程應當全程錄音。根據第2項的規定,在只進行錄音可能無法忠實記錄內容的情況下,也可以錄影記錄。根據第3項的規定,錄音和錄影資料應當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的規定進行適當保存,除非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的相關目的並有必要,否則不得交付給任何人。至於第4項,當事人和有資格聲請閱覽卷宗的人如果要求查看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可以根據前項規定不予許可或限制。如果法院允許查看錄音或錄影內容,應當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安全,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處理應符合合法、正當且必要的原則。根據第15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必要的時間。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安全和隱私。 相關範例可以是,當一位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表,依照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1條第4項的規定,提出聲請查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的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在審查該聲請時,應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條和第15條的規定,確保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安全,以及確定聲請是否符合合法、正當且必要的原則。根據這些要求,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准許律師查看錄音或錄影內容,並在提供該內容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