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11 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
- 1.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 2.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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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1條,有關工業同業公會的發起組織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在籌備和成立期間,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接受其派員指導或監選。此外,必須將相關文件如章程、會員名冊、會員代表名冊和職員簡歷冊報送主管機關備案。此外,這些文件也會轉送給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根據2021年3月18日修訂的《工業團體法》第11條,對於工業同業公會的發起組織有了更詳細的規定。根據該修訂條文,發起組織公會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上籌備會成立的擬議書、章程草案、發起組織會員名單、會員代表名單、職員簡歷冊等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會指定專案工作小組進行評估,並指派專業人員協助指導、監督或輔導相關事宜。同時,主管機關也有權要求發起組織公會進行補正,並可以延長審查期限。最終,主管機關會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讓公會進行成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同業公會希望成立並進行發起組織程序,他們需要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申請文件中包括了他們擬議的章程草案、會員名單、會員代表名單以及職員的簡歷冊。主管機關會指派專業人員進行評估,以確認這個公會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如果一切都符合要求,主管機關會核准組織的成立並予以許可。這樣,這個工業同業公會就可以合法地運作並享受相應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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