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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11 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2. 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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