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12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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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2條,工業同業公會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指明該公會的名稱。 二、宗旨:說明公會的目標和宗旨。 三、區域:指明公會活動的範圍和區域。 四、會址:訂定公會的辦公地址。 五、任務:說明公會的任務和職責。 六、組織:規定公會的組織架構和管理方式。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規定會員的資格條件、入會和退會的程序。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明確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闡述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的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規定理事和監事的名額、職權、任期、選舉和解除職務的程序。 十一、會議:訂定公會會議的形式、召開程序以及決策機制。 十二、經費及會計:規定公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規定制定和修改公會章程的程序。 作為例子,根據工業同業公會章程,如果一個公會的宗旨是促進行業的研究和技術創新,則該章程中的宗旨應該包括這個目標的表述。另外,如果根據章程,理事和監事的名額是根據會員人數比例分配,那麼在選舉理事和監事時應該考慮到這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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