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業團體法 第 13 條(強制入會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