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3條的規定,同一區域內的公營或民營工廠(國防軍事工廠除外)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必須加入相關的工業同業公會作為會員。如果該工廠同時兼營兩種以上的工業,則需分別加入各該業的工業同業公會作為會員。該法條強制規定工廠必須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並派遣代表出席會議,以確保工業團體的組織及運作。例如,一家位於某區域的民營工廠在開業後一個月內必須加入該區域的工業同業公會,並且派代表出席公會會議。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立法理由規定除國防軍事工廠外之公民營工廠均應限期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兼營兩業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公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除國防軍事工廠外之公民營工廠均應限期加入工業同業公會。兼營兩業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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