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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10兩業以上工業同業公會之合、分組、鄰近工業同業公會之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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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2. 2.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0條的規定,分為兩個部分進行解釋: 1. 兩業以上工業同業公會之合、分組: 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當兩個以上的工業希望合作組成一個工業同業公會時,需要經內政部與經濟部的會商並經經濟部的命令批准。如果合組後符合第七條的規定,也可以被命令分組成不同的工業同業公會。這意味著兩業以上的工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作和組織,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分組成不同的公會。 舉例:A業和B業是兩個獨立的工業,他們希望合作組成一個工業同業公會,以增強彼此的合作關係。他們需要向內政部提出申請,與經濟部進行會商,並獲得經濟部的命令批准。如果合組後符合相關規定,他們還可以被命令分組成不同的工業同業公會,以更好地組織和管理。 2. 鄰近工業同業公會之加入: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個工廠不在特定地區內,但希望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的同業公會,需要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與經濟部的會商後獲得經濟部的同意。這意味著工廠可以根據需要加入鄰近地區的同業公會,以便更好地參與相關的產業合作和活動。 舉例:X工廠位於特定地區外,但由於其特殊性質,希望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的同業公會來進行合作和交流。他們需要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過內政部和經濟部的會商後獲得經濟部的同意,方可加入該鄰近地區內的工業同業公會。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立法理由一、規定兩業以上工業之合組或分組,以便作適當之調整。   二、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申請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同業工業同業公會,以期增進共同利益,共謀發展。

(0631217 制定)

一、規定兩業以上工業之合組或分組,以便作適當之調整。   二、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申請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同業工業同業公會,以期增進共同利益,共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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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10 條規定:「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