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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10 條(兩業以上工業同業公會之合、分組、鄰近工業同業公會之加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2. 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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