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9條規定,同一區域內的同業組織工業公會,只能組織一個公會。不過,在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的公會,不受此限制。 根據勞動部網站的資料,例如,在2010年行政區域調整前,原先的澎湖縣與金門縣與臺灣省分屬不同的區域,形成了不同的同業公會,如澎湖縣便有澎湖水產業暨水產資源同業公會、澎湖縣漁會等。在行政區域調整後,這些公會仍可保留並繼續運作,不受同一區域內僅能有一個公會的限制。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
立法理由規定同一區域內工業同業公會組織之限制,以免重複組織,造成糾紛。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鑑於桃園縣(市)、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對於原有縣(市)工業團體,原則上鼓勵合併且尊重現狀,惟維持不合併之原工業團體,其團體名稱不得與原有名稱相同,由其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 二、為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之變動,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其權益,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合併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若不合併,且同時變更為直轄市工業團體,並適用直轄市工業團體之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同一區域內工業同業公會組織之限制,以免重複組織,造成糾紛。
一、鑑於桃園縣(市)、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對於原有縣(市)工業團體,原則上鼓勵合併且尊重現狀,惟維持不合併之原工業團體,其團體名稱不得與原有名稱相同,由其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 二、為因應未來行政區域可能之變動,就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護其權益,爰增訂但書規定。 三、合併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若不合併,且同時變更為直轄市工業團體,並適用直轄市工業團體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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