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15 條(會員代表人數及人數之決定)
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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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5條,每個會員公司可以派遣1至7人擔任代表,代表人數根據該公司繳納的常年會費等級來決定,這一點在公會章程中會有具體的規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定每家公司在工業團體中有適當的代表數量,以便能夠參與公會的活動和決策。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繳納了較高等級的會費,則可以派遣更多的代表來參與公會的事務,這將有助於該公司更好地代表自身的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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