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5條,每個會員公司可以派遣1至7人擔任代表,代表人數根據該公司繳納的常年會費等級來決定,這一點在公會章程中會有具體的規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定每家公司在工業團體中有適當的代表數量,以便能夠參與公會的活動和決策。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繳納了較高等級的會費,則可以派遣更多的代表來參與公會的事務,這將有助於該公司更好地代表自身的利益。
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工廠指派會員代表之人數及其決定指派人數之計算標準。
規定工廠指派會員代表之人數及其決定指派人數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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