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16 條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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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6條,工業團體的會員代表應為工廠的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的現任職員。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工廠中的代表能夠有效地代表工廠的利益。例如,一家工廠在組織工業團體時,會派選工廠的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擔任會員代表,以確保他們能夠更好地代表工廠的利益和需求來參與團體的活動和決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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