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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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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6條,工業團體的會員代表應為工廠的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的現任職員。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工廠中的代表能夠有效地代表工廠的利益。例如,一家工廠在組織工業團體時,會派選工廠的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擔任會員代表,以確保他們能夠更好地代表工廠的利益和需求來參與團體的活動和決策。

立法沿革 2

(0631217 制定)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立法理由規定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

(1091229 修正)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立法理由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將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在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217 制定)

規定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

(1091229 修正)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將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在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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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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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16 條規定:「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