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8條,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每位代表具有一項權利。這表示會員代表在團體內擁有投票決策的權利,可以參與選舉和被選舉,同時也有罷免權力。 參考資料:《工業團體法》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立法理由規定會員代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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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會員代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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