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18 條(會員代表之權限)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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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18條,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每位代表具有一項權利。這表示會員代表在團體內擁有投票決策的權利,可以參與選舉和被選舉,同時也有罷免權力。 參考資料:《工業團體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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