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19 條(委託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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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 19 條,當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然而,每一個會員代表只能以代理一人為限,且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 舉例如下:假設一個工業團體有10個會員代表,但只有5人能夠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根據工業團體法第 19 條,這5人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然而,每一個會員代表只能夠以代理一個人為限,因此最多只能有5個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一半,即5人的一半為2.5人,所以最多只能有2個半的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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