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20 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理、監事會)
- 1.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同業公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2.前項各款理事或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了工業同業公會中理事、監事的設置方式和名額限制。根據法條: 1. 理事和監事的選舉由會員代表在會員大會上互選產生,並分別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不同類型的工業同業公會對理事的名額有不同的限制: - 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不得超過21人。 - 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不得超過27人。 -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不得超過33人。 - 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此外,工業同業公會還應該設置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2. 如理事或監事的名額達到三人以上,則必須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的三分之一。此外,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如果沒有常務理事,則由理事中選舉產生。 根據法條的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在選舉理事和監事時須遵循上述的名額限制。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 - 如果某個省市的工業同業公會有30個會員代表,則在會員大會上最多可以選舉出21名理事和7名監事。 - 如果特定地區的工業同業公會有50個會員代表,則在會員大會上最多可以選舉出27名理事和9名監事。 - 如果全國的工業同業公會有60個會員代表,則在會員大會上最多可以選舉出33名理事和11名監事。 根據法條,如果理事或監事的名額超過3人,則必須選舉出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並從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例如,如果某個工業同業公會有9名理事,則最多可以選舉出3名常務理事,並從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