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5 條
- 1.縣(市)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2.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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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條,該法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1款,縣(市)工業會的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和工業會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和全國工業總會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 根據第2款,各類工業團體的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範例:根據工業團體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臺北市工業同業公會的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這表示臺北市政府在該市的工業同業公會擁有監督和指導的權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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