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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6 條(工業團體會址)

  1. 1.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2. 2.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准,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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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條,工業團體的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的工業團體,其會址則由主管機關核定。此外,工業團體也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特定地區有一個名為「ABC 工業團體」的團體,且其工業團體會址位於該地區的主管機關所在地(如市政府)。同時,該工業團體也在其他地方擁有辦事處,例如在另一個城市設立了一個辦事處以方便團體成員的活動。這種情況下,該工業團體的辦事處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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