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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25 條(公積金存儲與運用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2.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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