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5 條(公積金存儲與運用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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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 2.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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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 25 條規定了公積金存儲與運用之程序。根據該條第 1 款,公積金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決定,才能夠存儲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實力的銀行中。而根據該條第 2 款的規定,當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分可以經過社員大會的議決,用於經營合作社的業務。 根據《合作社法解釋通則》,合作社的公積金是由社員每年根據其所持有的社股金額繳納的一部分。這些公積金的用途可以根據社員大會的決定進行適當的安排,比如用於資本的增加、投資等。社員大會的決定是該公積金的使用的最高權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的公積金超過了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社員大會可以通過決議,將超過部分用於擴大合作社的業務,比如開展新的金融產品、投資開發等。但是,這須要社員大會的多數決才能夠實現。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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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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